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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导语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同时废止。一起看看,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


 


一、处罚种类更加全面

      新增处罚种类:

      1、通报批评;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

      4、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

      6、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7、责令限期拆除。


二、调查取证更加规范

      1、增加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类别;

      2、细化规定现场检查(勘察)、采样监测等工作要求;

      3、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

      4、增加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行政处罚的衔接规定。


三、处罚程序更加完善

      1、区分调查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终结的不同情形;

      2、增加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

      3、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

      4、细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5、明确电子送达的方式。


四、当事人权益更有保障

      明确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完善不予处罚情形,新增首违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增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五、信息公开更加强化

      1、增设“信息公开”专节,细化公开的主体、内容、期限、撤回、隐私保护等内容。

      2、增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3、增加补正或者更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六、从数字看《处罚办法》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立案时限:十五日(特殊情形除外);

      3、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九十日(特殊情形除外);

      4、适用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另行规定);

      5、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另行规定);

      6、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7、针对公民“二百元以下”,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千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8、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七日内公开。


来源: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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