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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导语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同时废止。一起看看,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
一、处罚种类更加全面
新增处罚种类:
1、通报批评;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
4、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
6、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7、责令限期拆除。
二、调查取证更加规范
1、增加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类别;
2、细化规定现场检查(勘察)、采样监测等工作要求;
3、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
4、增加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行政处罚的衔接规定。
三、处罚程序更加完善
1、区分调查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终结的不同情形;
2、增加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
3、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
4、细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5、明确电子送达的方式。
四、当事人权益更有保障
明确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完善不予处罚情形,新增首违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增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五、信息公开更加强化
1、增设“信息公开”专节,细化公开的主体、内容、期限、撤回、隐私保护等内容。
2、增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3、增加补正或者更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六、从数字看《处罚办法》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立案时限:十五日(特殊情形除外);
3、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九十日(特殊情形除外);
4、适用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另行规定);
5、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另行规定);
6、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7、针对公民“二百元以下”,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千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8、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七日内公开。
来源: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