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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107号)
导读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着力破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难题,系统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经过持续努力,现已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工程体系,管理管护水平不断提高。但也要看到,农村供水工程点多面广,小散工程占比大,有些依靠村集体或群众自行管理,专业化运营程度低,供水不稳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近年来,部分省份探索实施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由专业化公司或专管机构承担辖区内农村供水县域或片区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工程实现专业化管护,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群众普遍满意,取得良好效果。实践表明,实现县域统管有利于加强工程管护,有利于整体提升服务水平,有利于农村供水水量水质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县域统管是健全农村供水管理责任体系、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手段,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全局谋划,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快推动。
二、总体要求
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要求,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总体思路,建立或引进专业化供水企业,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有条件的推进城乡供水统一管理。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等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统管主体运行管理责任,以水质水量达标、管理服务到户为目标,建立完善县域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平台,健全优化县域统管标准服务体系、运营管理体系、监管责任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全覆盖,不落一户一人,供水工程实现良性运行,农户享受优质供水服务,实施主体取得合理收益,最大程度实现同一供水区域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县域统管推进机制。要将县域统管纳入省级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明确适合本地实际的县域统管运营维护、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税收优惠、跟踪调度、监督考核等推进机制。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或调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对于水价不能反映运行成本,或不能满足24小时供水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依法依规建立财政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财政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安装用水计量设备,推进用水计量收费,创新水费收缴方式,提高水费收缴率。
(二)明确县域统管模式和实施主体。根据镇村分布、政府财力、人口规模、工程布局等因素,充分考虑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际,科学确定县域统管模式。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规模化程度高的县(市、区、旗),依托城市自来水厂、城乡供水公司、水务公司等,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工程数量较多、规模化程度偏低或管理主体多元、权属结构较为复杂的县(市、区、旗),依托农村供水公司、供水总站等,承担县域或片区全部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也可通过投建管一体化模式实现县域统管。人口居住分散、密度小的藏区、牧区等,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机构实现县域统管。通过特许经营、授权经营、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统管实施主体,同步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标准要求和各方责任,确保统一服务全覆盖。
(三)做好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统管主体全面加强从水源、水厂、水质、管网到用户的全链条、各环节管理服务,统一管理维护、供水质量、运营服务等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及供水运行承担统一专业化管护。
一是完善专业管理组织机构。科学设置岗位职责,建设内控制度,配置搭建专业化管理运维队伍,负责对农村供水设备开展日常巡查、药剂配送、管养维护、应急维修、水质检测等专业运维。
二是完善专业管理标准流程。制定专业化运行管理、巡查维护、供水质量、用户服务、维修抢修、应急供水、安全生产等管护标准,规范标准化工序流程,依法合规经营。
三是加强绩效考核,将其与专业运行管理、供水服务质量挂钩。强化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规范操作管理和日常水质检测,确保管理专业、运转高效、水质安全。
四是建立智慧管理服务平台,提高农村供水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广远传智能化水表、预付款收费,提高水费收缴率。推行用户报装、报修、缴费等线上线下一站式便捷服务。实行信息发布、水质和服务公开、24小时服务等制度。
五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及时演练,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完善问题受理、响应、回访机制,畅通渠道,高效答复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研究出台县域统管推进过程中的重大政策,为发挥统管主体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满足统管主体合理诉求,确保农村供水县域统管顺利实施。
(二)强化资金支持。要完善农村供水财政、金融、生产用电、建设用地、税收、水资源费等优惠政策,发挥政策合力,引导推进县域统管。对实施县域统管的县(市、区、旗),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农村供水工程维养经费等资金予以倾斜支持。
(三)严格监督管理。要建立调度、通报等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县域统管工作进展。对统管主体的水量水质、水费收缴、设施设备运营、管网维护、群众投诉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与维养资金安排挂钩。要强化信用评价管理,对履职不到位、服务不及时、质量不过关、水质不达标的,限期予以整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终止履约合同,禁止其参与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服务。水利部和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将加强对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跟踪调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探索推广不同区域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模式做法,加强典型经验的凝练总结,强化交流互鉴,营造良好发展氛围,推动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全覆盖。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2日
来源:智慧水务中心